廖金土与中山鑫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唐喜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4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金土,男,汉族,英德市人,建筑技术员,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1416。
委托代理人谢愉春,广东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鑫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
负责人姚承怡。
被告唐喜帮,男,汉族,广西贺州地区人,司机,住广西贺州地区钟山县,身份证号码:×××3535。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地址:中山市。
负责人陈立中,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杉,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2014年4月19日,唐帮喜驾驶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英德市迎宾大道宝石洞隧道(西向东方向)自西向东方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廖金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乘杨秤娣)发生碰撞,造成廖金土、杨秤娣受伤的交通事故。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158611元。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廖金土各项损失135000元(不含被告唐喜帮已支付5000元)。此款限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本案诉讼费1736.11元,由原告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廖明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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