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安与刘勇、深圳市西湖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4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世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务工,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043X。
委托代理人张世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公务员,住英德市。
被告刘勇,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司机,住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001X。
被告深圳市西湖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项立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江海,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2014年12月25日,刘勇驾驶粤B×××××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英德市城南管理区石尾路段往宝晶宫方向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张世安驾驶粤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世安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共32837.56元。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合共19312.59元。此款限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清。
本案诉讼费310.47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廖明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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