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群英与黄玉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3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群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务工,住佛冈县水头镇,身份证号码:XXXX4123。
委托代理人胡言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被告黄玉洲,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0211。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
法定代表人何灿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经纬,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2014年8月6日,黄玉洲驾驶粤R×××××号轻型货车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英德市金子山一号路星河国际门口路段时,与自南向北方向行驶由宋群英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宋群英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0131.84元。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7210.70元,减去保险公司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仍应赔偿87210.70元。此款限于2015年3月15日前支付。
二、在原告收到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的上述赔偿款后返还13000元经被告黄玉洲。
本案诉讼费1351.31元,由原告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廖明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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