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翠莲与陈永高、陈永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3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符翠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32X。
委托代理人:唐磊成,系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高,男,蒙古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公民身份号码:×××9035。
被告:陈永坤,男,仡佬族,住贵州省石阡县,公民身份号码:×××0477。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李永辉。
委托代理人:霍炜坚。
审理经过
原告符翠莲与被告陈永高、陈永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南海支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撤回重新鉴定。原告亦申请撤回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南海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当庭裁定予以准许。原、被告双方经本院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62000元(不包含被告陈永高垫付的费用)予原告符翠莲。
二、原告符翠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权利,收取上述款项后,原告就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再追究各被告的任何赔偿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1330.28元(因本案是调解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符翠莲自愿承担665.14元,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承担665.14元,并应于履行上述第一项所述赔偿义务时支付给原告符翠莲。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叶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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