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爱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冼荣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13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爱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公民身份号码:×××5006。
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000020318。
负责人陈明。
委托代理人黄小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告冼荣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19。
被告冼荣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37。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志文、杨锦秀,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周爱红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冼荣标、冼荣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蕾独任审理,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蕾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凯燕、李文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各方同意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冼荣标向原告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5000元,其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向原告周爱红赔付215000元,该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3年6月1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周爱红支付;被告冼荣标于2013年6月1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周爱红支付30000元(户名:周爱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庄溶洲支行,账号:44×××88);
二、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冼荣标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周爱红可就未支付款项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冼荣标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后,原、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不再相互追究对方任何责任,被告冼荣昌无需承担赔付责任,被告冼荣标已支付的医疗费46754.79元自行承担,不再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理赔;
四、本案调解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81元,由原告周爱红、被告冼荣标各承担50%,即1640.5元。因该3281元原告已全额预交,则被告冼荣标应将所承担的受理费与前述30000元一并于2013年6月10日前迳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蕾
人民陪审员李文标
人民陪审员陈凯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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