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妙婵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04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游妙婵,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629。
委托代理人:陈景聪,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邓少琳。
委托代理人:区晓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调解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钟辉建、张帆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游妙婵撤回对被告钟辉建、张帆的起诉。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1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前一次性赔偿82000元予原告游妙婵,该款划入原告游妙婵的以下账户:户名:游妙婵;账号:44×××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海玫瑰园支行。
二、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原告就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再追究钟辉建、张帆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任何赔偿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3.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游妙婵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石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欧亚婷
案例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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