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大安与王红星、王小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04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大安,男,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告:王红星,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王小兵,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裕彬,系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
负责人:区建能。
委托代理人:邓健。
审理经过
原告钟大安与被告王红星、王小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被告王红星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做出(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41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王红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王红星不服(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411-1号民事裁定书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7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王红星的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冼增泽、张吉祥的起诉,经审查,本院当庭裁定予以准许。原、被告双方经本院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前一次性赔偿15600元(该款不包含被告王红星垫付的3000元)予原告钟大安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钟大安;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XXX支行;卡号:62×××78。
二、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王红星垫付原告3000元,被告王红星同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按照2500元理赔,该款于2015年7月11日前支付完毕。
三、原告钟大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权利,收取上述款项后,原告就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再追究各被告的任何赔偿责任。被告王红星就本案垫付的医疗费用亦不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主张权利。
四、本案受理费285.37(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叶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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