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林与许锦祥、四会市健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04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登林,男,壮族,住广西靖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794。
委托代理人:郭扶危,系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桂珊,系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锦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12。
被告:四会市健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
法定代表人:邝启斌。
委托代理人:许锦祥,系该公司员工,系本案被告之一。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兴业大楼)B座第五层505室(11-15轴部分)。
负责人:邬曼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洁青,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在本院主持、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参与下,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7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前一次性赔偿36000元予原告王登林,该款划入原告王登林的以下银行账户中:户名:王登林;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南海大沥支行;账号:62×××70。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四会市健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垫付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7670.1元,由被告四会市健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行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自行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三、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原告就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再追究各被告的任何赔偿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登林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石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欧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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