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赵桥与邓国芳,谭子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03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赵桥,男,汉族,1949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田桂鑫,系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海燕,住广东省兴宁市,系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邓国芳,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谭子斌,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
负责人:梁佳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美婷,住广东省普宁市,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0日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经本院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64295元(不包含被告先行赔付的款项)予原告关赵桥。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谭子斌、邓国芳先行垫付原告关赵桥的12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前一次性理赔予被告谭子斌、邓国芳,两被告一致同意该款划入被告谭子斌的以下账户:户名:谭子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高明东区支行;账号:44×××71。
三、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就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赔偿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69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关赵桥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703.69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关赵桥自愿负担,并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石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欧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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