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喜生与梁丽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03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喜生。
委托代理人:余景湛,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奕,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丽斯。
委托代理人:梁桂瑭,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谭剑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凤鸣,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谭喜生诉被告梁丽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种损失共197806.6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梁丽斯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连带赔偿原告;三、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同意在领取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78562.02元给原告,以上款项划入原告谭喜生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28481175089428618),了结此案。
二、被告梁丽斯同意在签订调解协议书后一次性赔偿现金1500元给原告。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梁丽斯依约赔付上述款后,各方不得再互相追究对方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2128元由原告谭喜生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国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车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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