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昌银与伍穗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03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昌银,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在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伍穗星,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昌银诉被告伍穗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昌银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调解。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伍穗星在2014年1月23日前向原告陈昌银支付医药费及一次性赔偿共计1863.5元。
二、本案就此了结,双方今后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本案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白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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