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北其与谭正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03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北其,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7810。
委托代理人陈玉婷,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文英。
被告谭正伟,男,汉族,东莞市人,住东莞市南城区,身份证号码:×××5275。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
负责人李军凯。
委托代理人欧桂珍,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2014年10月5日8时40分许,原告李北其驾驶粤R×××××号二轮摩托车沿S253线英德往清远方向行至线××庙峡隧道路段时,与停放(坏车)在路边由谭正伟驾驶的粤S×××××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北其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李北其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正伟停放车辆在道路上未按设置警示标志,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医疗费59314.21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1900元、租床费40元、住院期间购买物品的费用943.40元、误工费16216.67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74036.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4413元,合计138979.0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除去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给原告的10000元医疗费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租床费、住院期间购买物品的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105000元,诉讼费1439.79元由原告李北其负担,被告谭正伟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按责任减除此款。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租床费、住院期间购买物品的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105000元给原告李北其(此款限期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
本案诉讼费1439.79元由原告李北其。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丽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玲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北其,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7810。
委托代理人陈玉婷,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文英。
被告谭正伟,男,汉族,东莞市人,住东莞市南城区,身份证号码:×××5275。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
负责人李军凯。
委托代理人欧桂珍,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2014年10月5日8时40分许,原告李北其驾驶粤R×××××号二轮摩托车沿S253线英德往清远方向行至线××庙峡隧道路段时,与停放(坏车)在路边由谭正伟驾驶的粤S×××××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北其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李北其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正伟停放车辆在道路上未按设置警示标志,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医疗费59314.21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1900元、租床费40元、住院期间购买物品的费用943.40元、误工费16216.67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74036.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4413元,合计138979.0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除去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给原告的10000元医疗费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租床费、住院期间购买物品的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105000元,诉讼费1439.79元由原告李北其负担,被告谭正伟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按责任减除此款。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租床费、住院期间购买物品的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105000元给原告李北其(此款限期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
本案诉讼费1439.79元由原告李北其。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丽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