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民恩与包义华、中华联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番山支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02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佘民恩,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身份证号码:×××2556。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强,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荣华。
被告包义华,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身份证号码:×××3610。
被告中华联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番山支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负责人:麦富燐。
委托代理人:周道政,公司员工。
原告起诉认为:2015年2月23日,被告包义华驾驶粤A×××××号轿车由乐昌向广州方向行驶至乐广高速公路南行133km+300m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原告乘坐的粤S×××××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多处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天,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包义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1335.9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被告中华联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番山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6335.9元。
审理经过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华联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番山支公司赔付原告佘民恩医疗费1335.90元、交通费200元共合计1535.9元,以上赔偿款由被告中华联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番山支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转账到原告佘民恩指定的个人账户上。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佘民恩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远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娜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