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丽明与钟肇勇、广州市灏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02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丽明,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代理人:雷艳萍,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肇勇,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开发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
负责人:吴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珍香,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系被告二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
负责人:游春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珍香,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明星村委三组42号,系被告三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秦丽明诉被告钟肇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麦景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2日19时2分,在广州市萝岗区玉岩路塘山村口,秦满辉驾驶粤A×××××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原告等人沿广州市萝岗区玉岩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上述路口时由南往西左转弯行驶,遇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被告钟肇勇驾驶AM8143号重型厢式自卸货车沿玉岩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钟肇勇承担同等责任。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上述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各项费用合计143465.91元[费用明细:医疗费28510.25元、后续复查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费35000元、护理费9600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2429.08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赔偿费用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分别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其他被告对原告以上请求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秦丽明支付医疗费、后续复查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5000元;
二、原告秦丽明承诺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就本案事故向被告及其他责任方另行主张权利。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丽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麦景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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