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01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劲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百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雪利,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耿,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刚桥,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许群,男,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成富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伟生,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杨雪利支付交强险项下赔偿款122000元以及商业险项下赔偿款61766.48元;
二、韶关市成富运输有限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杨雪利支付赔偿款6862.94元;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共2125元,由杨雪利负担6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负担1850.4元,韶关市成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5.6元。杨雪利已向原审法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韶关市成富运输有限公司应各自将其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迳付给杨雪利;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负担167.4元,由韶关市成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6元。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美英
审判员官润之
代理审判员何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柳辉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劲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百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雪利,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耿,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刚桥,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许群,男,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成富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伟生,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杨雪利支付交强险项下赔偿款122000元以及商业险项下赔偿款61766.48元;
二、韶关市成富运输有限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杨雪利支付赔偿款6862.94元;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共2125元,由杨雪利负担6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负担1850.4元,韶关市成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5.6元。杨雪利已向原审法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韶关市成富运输有限公司应各自将其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迳付给杨雪利;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负担167.4元,由韶关市成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6元。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美英
审判员官润之
代理审判员何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