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炎明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01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赖炎明,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杨村镇河屋村河屋锻小组19号。
委托代理人:李梅、林瑞,均为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9号803房。
负责人:陈勇。
委托代理人:丘勇,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赖炎明诉称:2012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公司投保了粤AH7U10小型普通客车的机动车损失保险40000元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300000元及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间自2012年1月31日零时起至2013年1月30日二十四时止。
2012年11月2日,原告驾驶粤AH7U10小型普通客车沿横黄线由杨村镇坪上村往九连山方向行驶,在9时30分许,车辆行至横黄线5公里+200米路段时,因驾车注意力不集中,致使客车碰撞行人徐月娣,造成徐月娣受伤入院、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月娣不负事故责任。
徐月娣受伤在龙南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18天,现已治疗终结。原告为徐月娣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合共44448.28元。同时,2013年1月10日,原告针对因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的粤AH7U10车辆,委托江西中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损,支付评估费用700元,修理及配件费用1433元。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4448.28元、车损评估费700元、修理配件费用1433元,共36581.28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赔偿原告赖炎明保险金32136.45元;
二、原告赖炎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原告赖炎明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绍基
人民陪审员张莉萍
人民陪审员邱丽均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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