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骏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聂赖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01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骏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欧阳柏年,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386216。
被告聂赖河,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深圳市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董月梅。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科,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被告深圳市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员工,由被告聂赖河所在单位推荐作为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忠。
委托代理人陈炜斌,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林楚利,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列原告深圳市骏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聂赖河、深圳市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4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深圳市骏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8000元(原告深圳市骏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帐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黄贝岭支行、户名为深圳市骏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账号为44×××71);
二、原告深圳市骏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赔偿款后本次事故原、被告之间的全部权利义务就此终结。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3.5元,由原告深圳市骏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方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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