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炽威、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李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0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炽威,男,1984年7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增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胡圣举。
委托代理人:张美珍,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亮,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代理人:刘洪兵,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炽威、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2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李玉亮的伤残情况重新鉴定后依法判决,并依法驳回李玉亮哥哥李玉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改判李玉亮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审理经过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保险公司同意在2014年3月20日之前支付给李玉亮210000元(上述款项汇入开户名:李玉亮,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汇美支行,银行帐号:36×××12*);
二、余炽威在本案中向李玉亮垫付医疗费8215.3元,余炽威承诺不再向保险公司主张,也不要求李玉亮返还;
三、保险公司履行完本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之后,李玉亮与余炽威、保险公司之间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纠纷全部了结,李玉亮不得再就本案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再向上述两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10元(李玉亮已预缴至一审法院),由保险公司负担1306元,余炽威负担1514元,李玉亮负担90元,保险公司与余炽威同意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其各自负担的诉讼费自行支付给李玉亮,李玉亮收到该款项后同意不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5820元,由余炽威负担2910元、保险公司负担291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调解协议已经过本院审查,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该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上述协议已于签署之日即2014年2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当事人请求,制作本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官润之
审判员陈弋弦
代理审判员何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蕴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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