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仿琴与容玉兴,容裕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0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仿琴,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代理人李洁晶,系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大道77区荷苑6-1号二、三、四层。
负责人何嘉欢。
委托代理人李璟扬,系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了原告谭仿琴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求贤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与被告容玉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受伤为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保险公司合计赔偿45789.66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同意向原告谭仿琴赔偿人民币40360元,该款于收到调解书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款汇入以下账户:(账号80×××36,户名谭仿琴,开户行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跃华支行),若逾期付款,原告谭仿琴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谭仿琴自愿放弃本案中其它的诉讼请求,不因本案再起纠纷或提起诉讼;
三、本案诉讼费94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谭仿琴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求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红文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