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成与敬金成、敬金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2:0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玉成,男,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公民身份号码:×××5613。
委托代理人:冯敏钊,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敏,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敬金成,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4192。
被告:敬金胜,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4199。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俊濠,系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温卉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任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190000元(已扣减被告先行赔付的款项)予原告马玉成,该款划入原告马玉成的以下银行账户:户名:马玉成;账号:80×××17;开户行:佛山农商银行同济支行。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敬金成先行垫付原告的费用12362.6元及被告敬金成驾驶的粤Y×××××号车辆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4000元,合计16362.6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前一次性理赔13525.8元予被告敬金成,该款划入被告敬金成的以下银行账户:户名:敬金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区大沥支行;账号:62×××11。
三、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经处理完毕,不得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赔偿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2.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玉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潮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欧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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