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与张仁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7-03-02 21:59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在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有才。
委托代理人黄志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仁祷。
法定代理人罗闽华。
委托代理人李升萍,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0)云法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0)云法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事项向张仁祷支付354120.2元;
二、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向张仁祷支付一次性终结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张仁祷返乡一切费用、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住宿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708600元;
三、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向张仁祷支付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0年6月11日前的医疗费用;
四、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930元,由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承担;
五、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除支付上述款项外,不再向张仁祷承担基于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其他任何费用;张仁祷自愿放弃其他任何赔偿要求。双方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至此全部终结,今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美英
代理审判员陈弋弦
代理审判员罗万里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赖杏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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