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润基等与陈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7-03-02 21:59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润基。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建安。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志坚,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少明,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东(又名陈泉东)。
法定代理人陈善新。
委托代理人张子瑜。
审理经过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两上诉人邓润基、梁建安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7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两上诉人邓润基、梁建安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不应受理本案,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上诉人邓润基、梁建安自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上诉人陈东一次性支付10000元整,自此以后,双方不得再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互相追究对方的责任;
二、一审诉讼费用1610元,由被上诉人陈东负担;二审诉讼费用1610元,由两上诉人邓润基、梁建安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刘雁兵
裁判日期
二○○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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