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与吴荣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7-03-02 21:58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
负责人:梁根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百谠、童波,均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荣洪。
委托代理人:罗锋,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娥,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陈颂宏。
原审被告:广州一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美仪,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荣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9)荔法民一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于2010年5月1日前向被上诉人吴荣洪一次性支付人民币87700元。上述款项给付后,就本案诉讼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当事人不再相互追究责任。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4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5元(已减半收取)共人民币3774.5元,由原审被告陈颂宏和广州一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5元共人民币3074.5元,由被上诉人吴荣洪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原审被告陈颂宏和广州一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先向一审、二审法院支付,该款在原审被告广州一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就垫付的医疗费索赔保险金时从保险金中扣减)。
三、各方当事人签署后本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经审查,上述和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美英
代理审判员陈弋弦
代理审判员罗万里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赖杏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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