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银凤、林跃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58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银凤,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跃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彩霞,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秀雁,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梁银凤因与被上诉人林跃东、陈彩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梁银凤与陈彩霞于2014年4月10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陈彩霞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两日内,一次性赔付梁银凤3000元;
二、梁银凤收到陈彩霞实际支付的前述款项后,本次交通事故所涉梁银凤与陈彩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归于终结,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林跃东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仍按照(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执行。鉴于梁银凤与陈彩霞达成了调解协议,林跃东实际应履行的赔偿金额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扣减陈彩霞支付给梁银凤的3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1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合共207元由梁银凤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宇俊
审判员陈史豪
代理审判员肖文文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雷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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