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昭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严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56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马南路198号穗基华庭C幢01、02号商铺。
负责人:黄维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丽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冯彤彤,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昭,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0651。
委托代理人:张广珍(曾用名张广婵),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代理人:冯鸿亮,阳春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原审被告:严翔(曾用名严腾),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3551。
原审被告:严海章,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3519。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因被上诉人曾庆昭,原审被告严翔、严海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春市人民法院(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赔偿7653.05元给曾庆昭。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曾庆昭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233004.31元给曾庆昭,本次交通事故纠纷终结。曾庆昭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严翔、严海章主张任何权利。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1302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共13340元,由曾庆昭负担884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4500元。二审受理费3955元,减半收取为1977.5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志华
审判员肖军
代理审判员冯志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观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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