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国礼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陈志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56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区。
负责人:林良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姗谕,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克健,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国礼,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5174。
委托代理人: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金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贤,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01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负责人:林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智铭,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不服阳西县人民法院(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第一项判决,改判上诉人在交强险赔偿54702.72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莫国礼虽然在江门市联一制衣有限公司工作,但其实际居住在农村,日常生活消费也属农村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补偿金为24491.2元。原审法院认定莫国礼居住在工业园内与事实不符,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补偿金60385.8元不合理。2、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抚养费依据不足,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4770.52元。3、本案应扣减非医保用药4849.19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莫国礼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00000元给莫国礼,了结本案交通事故纠纷。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人民币4700.16元给莫国礼,了结本案交通事故纠纷。
三、莫国礼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648元,由莫国礼负担124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负担138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丽婵
审判员肖军
代理审判员阮超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彦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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