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32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燕枢,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郭XX。
委托代理人代X,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粤B×××××特种车的所有人,2014年8月28日16时30分,冯敬东驾驶粤B×××××特种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红棉立交时,因该车上的石子掉落砸到同向行驶在其后的粤B×××××小型越野客车,造成粤B×××××小型越野客车前挡风玻璃受损的交通事故。因粤B×××××号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险,被告派员到现场进行了事故查勘并出具了《现场查勘单》,该查勘单认定投保车辆粤B×××××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三者粤B×××××车无责任,事故双方及被告的查勘员均在查勘单上签名确认。事后,原告就第三者粤B×××××车的维修费向深圳市恒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8464元。其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但被告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8464元;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于2015年2月15日前通过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8464元到原告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指定帐户(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年丰支行,户名: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帐号:00×××50);
二、原告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得就本案的同一事实向被告主张权利;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原告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人民币25元,应退回人民币1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春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彭职威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燕枢,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郭XX。
委托代理人代X,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粤B×××××特种车的所有人,2014年8月28日16时30分,冯敬东驾驶粤B×××××特种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红棉立交时,因该车上的石子掉落砸到同向行驶在其后的粤B×××××小型越野客车,造成粤B×××××小型越野客车前挡风玻璃受损的交通事故。因粤B×××××号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险,被告派员到现场进行了事故查勘并出具了《现场查勘单》,该查勘单认定投保车辆粤B×××××车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三者粤B×××××车无责任,事故双方及被告的查勘员均在查勘单上签名确认。事后,原告就第三者粤B×××××车的维修费向深圳市恒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8464元。其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但被告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8464元;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于2015年2月15日前通过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8464元到原告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指定帐户(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年丰支行,户名: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帐号:00×××50);
二、原告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得就本案的同一事实向被告主张权利;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原告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人民币25元,应退回人民币1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春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彭职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