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32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某,
法定代理人梁何,男,汉族,1961年8月15日出生,住遂溪县
委托代理人李亦文,男,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住遂溪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东侧AH3号首层。
负责人刘志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跃(以下简称”保代”),1986年5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诉被告梁之源、龙景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原、被告双方申请,于2016年12月19日进行调解。原告起诉称:2016年3月27日,杨之源驾驶粤G×××××号中型自卸货车从遂溪县往化州方向行驶,14时30分行至G207线左转弯处道路时与从对向行驶由梁何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梁某、梁方杰)相碰,造成梁何、梁某、梁方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之源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因交通事故损失如下:1、残疾赔偿金267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800元,以上梁某损失合计3352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原告梁某同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于签收本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十天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梁某27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梁某27000元之后,原告梁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起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本案诉讼费319元由原告梁某承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唐光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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