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秋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张明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31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秋文,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侯承超,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兰,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广东分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吴秋文诉被告张明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日18时10分,张明兰驾驶粤S×××××号轿车,沿G106线西侧满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梯面镇民安村路段时,遇行人吴秋文(脑血管意外致右上下肢功能中度障碍,评定为三级残疾)由东往西步行横过公路,因双方避让不及,致粤S×××××号轿车与行人吴秋文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吴秋文受伤,粤S×××××号轿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张明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秋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0天。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认定,原告因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37432.41元(已产生的医疗费87432.41元及后续治疗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0元、误工费32297元、陪护费39000元(50元/天×390天×2人)、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60453.42元、鉴定费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中国平安财险东莞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万元。2、原告方的损失共计313662.83元,其中超出交强险12万元部分,由被告张明兰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为15493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秋文115000元,于2014年4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原告吴秋文所有的银行卡(户名:吴秋文,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花都支行花东办事处,卡号:62×××73),原告收到前述款项后,交强险赔偿限额视为赔付完毕。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俞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邝俊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