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坷坷与殴彦志、广州市荣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31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坷坷,200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法定代理人周玉玲,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张刚桥、陈耿,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彦志,男,壮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
被告广州市荣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辉平,男,汉族,1976年3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开发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吴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珍香,女,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宜城市宜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坷坷与被告欧彦志、广州市荣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张坷坷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赔偿上述款项后,张坷坷与欧彦志、广州市荣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
三、本案诉讼费1047元由张坷坷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2014年9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丽虹
人民陪审员伍彩红
人民陪审员黄政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柯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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