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新君与张传华、徐东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31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古新君,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梅江区梅南4路三宝综合楼402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张传华,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横岗村山下古屋12号302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徐东胜,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黄田新村3栋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蕉岭县医用制氧厂(原名“蕉岭县电力发展总公司制氧厂”),住所地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红岌子。
法定代表人:徐红章,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钟巧,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林素苑,该厂职工。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古新君不服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7
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古新君与被上诉人张传华、徐东胜、蕉岭县医用制氧厂于2016年8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传华、徐东胜、蕉岭县医用制氧厂在签订本调解协议后一次性赔偿古新君因本案交通事故致伤的后续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合计75000元整,该款由张传华、徐东胜、蕉岭县医用制氧厂在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当即支付70000元现金给古新君,剩余5000元已由张传华、徐东胜、蕉岭县医用制氧厂汇入蕉岭县人民法院的账户,由古新君自行前往领取。
二、古新君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保证其今后不再另行向张传华、徐东胜、蕉岭县医用制氧厂主张其他任何请求,各方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24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624元,由古新君负担6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624元,由古新君负担624元。
四、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立民
代理审判员曾园芳
代理审判员范宜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宏群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