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苑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2013新调确1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3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钟苑香,住广东省增城市。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地址增城市。
负责人:张国坚。
委托代理人:李柱坚,住广东省台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钟苑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共同申请确认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案号为(2013)穗增法新调确字第1号。依法指定审判员钟凡独任审理,现已审理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钟苑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引起纠纷,于2013年3月1日经增城市诉前联调中新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钟苑香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0000元,该款70000元定于2013年3月20日前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一次性付清给钟苑香,赔偿款打入钟苑香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州增城东桥东路支行,户名:钟苑香,账号:62×××53)。
二、钟苑香在收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的赔偿款后不得以就该宗交通事故的理由追究粤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主、驾驶员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的任何赔偿责任,就此结案。
三、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持一份,一份交中新法庭存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钟苑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钟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智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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