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常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3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常娣,女,汉族,阳山县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5360。
委托代理人刘永坤,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翔。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何灿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丽娟,系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2014年11月3日2时35分,潘国贵驾驶无号牌小型客车沿浈阳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英德市浈阳大桥路段时,与同方向由被告黄荣飞驾驶的粤R×××××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潘国贵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国贵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荣飞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从2012年1月1日起,潘国贵在英德市新市场经商。事故造成原告以下损失:1、死亡赔偿金651974元(32598.7元/年×20年);2、丧葬费29672.5元(59345元/年÷12个月×6个月);3、处理事故事宜差旅费1000元;以上三项合计68264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本案事故车辆粤R×××××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因此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潘国贵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不足部分572646.5元依据事故责任认定,黄荣飞和黄荣锋应赔偿给原告176793.95元(扣减了黄荣飞已支付的丧葬费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何常娣死亡赔偿金合计110000元。此款限于双方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彩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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