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良平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3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良平,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大坪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3024。
委托代理人郭周旋,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陈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志勇,系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起诉认为,2014年10月5日,莫计财驾驶的粤Y×××××号小型轿车在英德市S347线由英德往浛洸方向行驶至148KM+200M路段时,与驾驶摩托车的张献忠(搭乘赵良平)发生碰撞,造成张献忠、赵良平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献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莫计财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英德市浛洸卫生院抢救治疗,第三天转至英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月17日再转至上级医院住院治疗,后于12月20日出院。至2015年2月10目止,事故造成了原告以下损失:1、医疗费194315.82元;2、住院伙食费7700元;3、营养费5000元;4、护理费11550;5、交通费2000元;以上合计220565.82元。其他损失待原告身体伤残等级确定后再另行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220565.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赵良平各项损失共120000元,此款项待原告赵良平的身体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出具后支付。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郑彩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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