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金基与吴俊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3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金基,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2825196410085214,住广东省封开县平凤镇范村村委会范村93号。
被告:吴俊杰,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934,住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负责人:吴仕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能,男,住鹤山市。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金基诉被告吴俊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郭亮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认为:2015年10月24日14点15分左右,被告吴俊杰驾驶自有小货车粤J×××××由江门方向向珠海方向行驶至江门出口时,因追尾原告的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事故认定书,被告吴俊杰负全责,原告无责。
本院查明
另查,被告吴俊杰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保单号为63005080220150001628。事故发生后,原告与二被告对车辆损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保障原告利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吴俊杰承担车损费用23910元;二、被告吴俊杰承担评估费用1093元;三、被告吴俊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内连带责任以上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俊杰的起诉,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曹金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确认承担原告曹金基车辆所有损失22000元,现原告同意被告支付22000元了结本案,被告定于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完毕。
二、如被告能按时付清款项,双方承诺互不再就本案事宜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如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426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郭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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