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嫦与黄申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29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月嫦,女,汉族,1955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诉讼代理人谢亮,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一黄申兵,男,汉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期湖塘路5号。
负责人:陈飞龙,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居杨杨,男,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苏省沛县。
被告三李志勇,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四仟丽先进电子材料(惠州)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里波水村大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群。
被告五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路1号世贸大厦25层F、G号房。
负责人:叶惠良。
诉讼代理人肖承丽,女,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诉讼代理人郭东钊,男,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
2013年9月4日18时40分,被告黄申兵驾驶粤L×××××号小客车从博罗县石湾镇兴业中路车站旁的停车位驶出起步时与由李月嫦所骑使的从博罗县石湾镇中岗红绿灯方向往南亚红绿灯方向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月嫦和自行车倒在车道上,接着一辆由李志勇驾驶的从中岗红绿灯方向往南亚红绿灯方向的粤L×××××号小客车又碾压李月嫦双手,造成李月嫦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9月27日,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441322(2013)第SW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黄申兵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李志勇、李月嫦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医疗费12830.54元;(2)住院补助费l450元;(3)营养费500元;(4)护理费l450元;(5)伤残赔偿金21085.68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7)伤残鉴定费l800元;(8)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000元;(9)交通费2000元;(10)住宿费3000元。合计:51116.22元。2、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案处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33550元、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l450元,共35000元给原告李月嫦。
二、被告五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2000元、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1000元共3000元给原告李月嫦。
三、双方同意在签订调解书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账到原告的账户:80×××64,户名:李月嫦,开户行: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石湾镇中岗分社。
本案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即539元,由原告承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空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友良
审判员钟伟志
代理审判员李敏娴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姚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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