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黄扬声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29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漳州发展广场十二层。
负责人林金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喜平,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扬声,男,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身份证号码××××7371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和如,女,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身份证号码××××3743。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许锦荣,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卢云龙,男,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身份证号码××××4516。
原审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新宇运输服务站,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东屿村东屿298号。
负责人林少君。
委托代理人刘万福,该司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扬声、黄和如,原审被告卢云龙、漳州市龙文区新宇运输服务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2)汕澄法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赔偿数额。
案在本院审理期间,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本案交通事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合共赔偿黄扬声、黄和如12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7,户名为黄晓君,系黄扬声女儿),该款在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二、黄扬声、黄和如放弃对卢云龙、漳州市龙文区新宇运输服务站主张权利。
三、上述条款履行后本案交通事故各方互不再追究责任,赔偿关系终结。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74元,减半收取243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各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之日生效。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秋茂
审判员翁汉光
审判员吴晓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许英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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