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升萍与郑佰超、广州汇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29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升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5625。
被告:郑佰超,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872。
被告:广州汇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仅限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麦适景。
委托代理人:曹伟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该公司职员。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李钦。
委托代理人:韦德英,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19日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经本院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蔡升萍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致确认,原告蔡升萍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在本案中尚应得赔偿款为3150元。该款项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前赔偿予原告,并存入原告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蔡升萍,开户行:南海农商银行,卡号:62×××17。
二、原告蔡升萍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在收取上述赔偿款后,原告蔡升萍不得就本起事故造成的其他任何损失再向各被告主张任何权利;被告广州汇港运输有限公司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放弃向原告蔡升萍主张赔偿的权利。
三、本案调解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汇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5年9月21日前存入上述第一项原告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强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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