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与利家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7-03-02 21:28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1503—06室。
负责人:刘滨。
委托代理人:张志锋,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卫星,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家西,男,汉族,1949年8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大街28号。
委托代理人:唐玉民,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安县抚琴南街3号1幢3楼4号。
原审被告:王祥云,男,汉族,1957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教育路122号7梯302房。
委托代理人:唐英斌,男,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三星桥村五社。
审理经过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0)花法民一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利家西支付8000元后续治疗费的判项,被上诉人利家西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诉争各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在2010年12月22日前向利家西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9767元;
二、王祥云在2010年12月12日前向利家西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162.01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利家西承担1368元,王祥云承担25元。二审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利家西负担,因该费用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预交,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在履行本协议第一条时予以扣减,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只向利家西支付109754.5元(109767-12.5=109754.5元)即可;
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部和王祥云履行本协议第一、二项后,各方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了结,相互不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五、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已经过本院审查,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该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上述协议已于签订之日即2010年1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当事人请求,制作本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筱锴
代理审判员陈弋弦
代理审判员徐玉宝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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