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冯七锦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7-03-02 21:27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英华,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江新,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七锦。
委托代理人:唐平,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斌。
原审被告:伍俊杰。
委托代理人:赵江新,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邹耀基。
委托代理人:赵江新,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09)萝法萝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冯七锦的残疾赔偿金,并由冯七锦自负50%的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冯七锦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邹耀基在2010年2月1日一次性向冯七锦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9000元;
二、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0年2月8日前一次性向冯七锦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37000元;
三、冯七锦取得上述款项后,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伍俊杰、邹耀基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冯七锦负担348元,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460元,邹耀基负担1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1元,由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五、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震华
审判员邹殷涛
代理审判员叶红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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