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荣活、卢某甲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谢汝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27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马南路198号穗基华庭C幢01、02号商铺。
负责人:黄维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丽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冯彤彤,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荣活,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公民身份号码:×××473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甲。
法定代理人:卢荣活,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公民身份号码:×××4731。系卢某甲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乙。
法定代理人:卢荣活,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公民身份号码:×××4731。系卢某乙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历英,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726。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金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彦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原审被告:谢汝朋,男,汉族,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001X。
原审被告:谢荣,男,汉族,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0036。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荣活、卢某甲、卢某乙、黄历英,原审被告谢汝朋、谢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赔偿104605.25元给卢荣活、卢某甲、卢某乙、黄历英。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卢荣活、卢某甲、卢某乙、黄历英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280000元给卢荣活、卢某甲、卢某乙、黄历英。
二、卢荣活、卢某甲、卢某乙、黄历英放弃对谢汝朋一审判决承担的赔偿款36560.88元的追索。
三、卢荣活、卢某甲、卢某乙、黄历英收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支付上述赔偿款后,本次交通事故纠纷终结。卢荣活、卢某甲、卢某乙、黄历英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谢汝朋、谢荣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案一审受理费8716.80元,由卢荣活、卢某甲、卢某乙、黄历英负担1488.8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7228元。二审受理费4208元,减半收取为2104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丽婵
审判员肖军
代理审判员阮超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彦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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