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立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26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立才,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
负责人:蔡仕亮。
委托代理人:吴健宇,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吴立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立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健宇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立才起诉认为,2013年2月20日,廖锦驾驶粤S×××××号二轮摩托车搭载朱小仙沿五邑路由新民大桥往东海路方向,13时10分左右,行驶至五邑路滘头红绿灯交叉路口时,与从其右侧往左侧通过交叉路口,由原告驾驶的粤J×××××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3月4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海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事实。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到蓬江区致远汽车服务中心进行维修,发生维修费用7344元。因2012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了商业保险,并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此,被告应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但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理赔,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拖车费、车损鉴定费、维修费共计809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吴立才保险赔偿金3000元。该款项支付完毕后,本案争议全部归于了结,今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立才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于2014年2月19日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虹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丽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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