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26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遂溪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遂贸路贸易城2030号地。
法定代表人周华耀,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玉珠,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
负责人郭振雄。
审理经过
原告遂溪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原、被告双方申请,于2016年12月12日进行调解。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6年4月10日02时15分,原告王景如的雇佣司机魏莫驾驶粤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存到博白县松旺镇潭莲至曾村界由东往西行驶,于上述时间行至上述地点时,由于其未遵守后车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其所驾驶车辆与莫军驾驶的粤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并牵引桂K×××××号重型箱式半挂车相碰撞,造成当事人魏莫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莫及时用电话通知交警到场处理。经博白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到场处理,依法作出第45092372016008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莫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莫军不承担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前,原告王景如挂靠的遂溪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为粤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商业保险)一份,保险单号ASHZ20IZH915B005826T。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粤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严重受损及原告的雇佣司机魏莫受伤后,被送到遂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于2016年4月18日出院。原告的雇佣司机魏莫经医院诊断为:1、多处软组织挫伤:2、外伤性头晕。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司机魏莫受伤,导致原告损失6491.22元。其中:1、医疗费3624.5元;2、护理费933.36(116.67元×8天);3、误工费933.36(116.67元×8天);4、住院伙食费800元(100元×8天);5、交通费200元。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司机魏莫受伤损失6191.22元。原告就上述损失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协商未果。综上所述,原告引发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司机魏莫受伤损失6491.22元的事实清楚,原告居于保险合同关系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合法有据。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诉讼原告的合法利益。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同意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遂溪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共计23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上述赔偿款后,双方关于本案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任何一方不得就本次事故再次另行主张任何权利。
二、本案的诉讼费25元由原告遂溪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唐光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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