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院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25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院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5471。
委托代理人梁更新、吴锋彬,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李志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圣俊、赵勇,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王院华诉称,2012年4月5日12时10分,王春华驾驶粤B×××××号小客车与林雪辉驾驶的力奇RS502号自动清洁扫地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就本次事故作出(2012)00017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春华负全部责任。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经博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鉴定,力奇RS502号自动清洁扫地车损失为31195元,鉴定费16OO元,拖车费500元,汽车拆检费600元。上述款项合计为人民币33895元,上述费用原告已经支付。粤B×××××号小客车的车主是原告,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为粤B×××××号小客车向被告投保强制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2月30日0时起至2O12年12月29日24时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1144030000072839,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保险单号:PDZAA201144030000069356,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支付原告的损失人民币2000元;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外的费用,被告应在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31895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33895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OO元内支付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元;2、被告在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189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2013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王院华支付保险金人民币29000元(收款人:王院华、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梅林支行、账号:46×××88)。被告支付了上述保险金29000元后,原告不再就本次保险事故向被告主张权利。
二、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交纳324元,由原告王院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茂军
审判员卢东明
人民陪审员黄石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鹏程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