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淑华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12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淑华,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
委托代理人:吴玉国(吴淑华丈夫),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迎宾路五邑大学黄炳礼博士楼首层中间铺位及二层。
负责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宇斌,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淑华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淑华起诉认为,2014年12月10日5时30分,周沃舜驾驶权属于原告的粤J×××××重型厢式货车(搭乘张建国、吴亮明、朱明友)行驶到S121佛山市顺德区九江镇大坝二桥脚时,与李柏成驾驶的皖P×××××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张建国、吴亮明、朱明友事故受伤后送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住院治疗,三人均于同年12月10日出院,共住院6天,原告已为三人垫付住院费用及误工费。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粤J×××××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损失鉴定,其后按照车损报告进行车辆维修。本案中原告损失如下:为张建国、吴亮明、朱明友三人垫付的医疗费6616元,垫付三人的误工费1800元(3人×住院6天×100元/天),价格鉴定评估费2407元、车辆维修费15436元、汽车配件费33600元、拖车费430元、吊车费1500元、道路清理费3799元,共计65588元。由于涉案的粤J×××××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处购买了交强险及限额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司机周沃舜在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65588元应由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赔偿。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赔偿6558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定于2015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吴淑华保险金5750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如下账户:户名吴淑华,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帐号62×××77)。
二、原告吴淑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原告与被告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吴淑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强英
人民陪审员吴华英
人民陪审员刘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丽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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