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粤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11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粤珠,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香港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太古城碧腾阁16H,经常居住地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代理人:梁彧健、刘伟亮,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8号108室之一。
负责人:林宏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锦泽,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程粤珠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程粤珠起诉认为,2012年8月22日,原告驾驶的粤J×××××小型轿车与黎鹏驾驶的粤B×××××重型牵引车发生碰撞,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粤J×××××小型轿车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后,原告支付了清场费、保管费、粤B×××××的车辆评估费和维修费、粤J×××××小型轿车的评估费和维修费,合共101529元。原告支付的上述费用,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拒不支付。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01529元及相应利息(从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定于2015年7月21日前支付原告程粤珠保险金9000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如下账户:户名程粤珠,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帐号60×××44)。
二、原告程粤珠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后,原告与被告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1165.5元,由原告程粤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强英
人民陪审员刘贵虹
人民陪审员刘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丽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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