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葵娣与刘华、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11582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11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葵娣,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陈晶,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俊斌,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华,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王杰,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毕葵娣诉被告刘华、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刘华赔偿原告医疗费2101.64元、护理费620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金3000元;2、被告王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主持并委托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华、王杰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301.6元给原告毕葵娣;
二、在被告刘华、王杰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就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毕葵娣和被告刘华、王杰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终结,以后不得再就本案纠纷相互追究对方的责任,本案纠纷了结;
三、原告毕葵娣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66元、诉前保全费220元,由被告刘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冯洁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葵娣,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陈晶,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俊斌,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华,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王杰,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毕葵娣诉被告刘华、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刘华赔偿原告医疗费2101.64元、护理费620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金3000元;2、被告王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主持并委托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华、王杰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301.6元给原告毕葵娣;
二、在被告刘华、王杰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就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毕葵娣和被告刘华、王杰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终结,以后不得再就本案纠纷相互追究对方的责任,本案纠纷了结;
三、原告毕葵娣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66元、诉前保全费220元,由被告刘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冯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