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昌树与徐展沛、廖爱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5577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11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昌树,住广西横县。
委托代理人:陈春灵,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政威,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虾照。
委托代理人:张驰,住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昌树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137231元;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某、廖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非社保用药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主持并委托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前赔偿113000元给原告黄昌树;
二、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就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昌树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终结,双方不得再就本次纠纷互相追究对方责任;
三、原告黄昌树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取1522元,由原告黄昌树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磊
人民陪审员黄洁仪
人民陪审员高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冯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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