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活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11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麦活,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
负责人:项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倩、陈小清,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麦活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麦活、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活起诉认为,2014年10月7日,范高山驾驶琼C×××××号货车行至西环路高速桥底时,因操作不当与被告驾驶的粤J×××××号小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范高山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10月14日,被告保险公司作出机动车辆估损单,认定粤J×××××号小车修理费2634元。后原告以此向被告主张赔偿,但遭到拒绝。原告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范高山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该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34元,包括车辆维修费2634元、交通费和误工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定于2015年3月20日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一次性赔付原告麦活保险赔偿金2500元。该款项汇入该帐户:户名麦活,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门分行,帐号62×××77。
二、原告麦活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麦活收到上述保险赔偿金后不得再就本案交通事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主张任何赔偿,本案就此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麦活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于2015年3月4日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小红
裁判日期
二○二○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丽茜
当事人信息
原告:麦活,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
负责人:项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倩、陈小清,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麦活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麦活、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活起诉认为,2014年10月7日,范高山驾驶琼C×××××号货车行至西环路高速桥底时,因操作不当与被告驾驶的粤J×××××号小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范高山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10月14日,被告保险公司作出机动车辆估损单,认定粤J×××××号小车修理费2634元。后原告以此向被告主张赔偿,但遭到拒绝。原告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范高山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该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34元,包括车辆维修费2634元、交通费和误工费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定于2015年3月20日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一次性赔付原告麦活保险赔偿金2500元。该款项汇入该帐户:户名麦活,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门分行,帐号62×××77。
二、原告麦活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麦活收到上述保险赔偿金后不得再就本案交通事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主张任何赔偿,本案就此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麦活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于2015年3月4日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小红
裁判日期
二○二○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丽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