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7-03-02 21:10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洪介,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冯华,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9号。
负责人:蔡仕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健宇,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洪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洪介起诉认为,2014年3月24日14时43分,杨茂果驾驶原告所有的粤J×××××重型自卸货车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旗杆石头垃圾场内,因措施不当自行侧翻,造成该车损坏,一人受伤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核实,该事故属非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原告的损失有:1、维修费20150元;2、配件费32840元;3、吊车费8000元;4、拖车费1800元;5、车物损失评估费2570元,合计65360元。由于事故车辆已向被告购买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199500元及不计免赔等,但被告在保险车辆出险后拒不赔偿车辆的损失。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损失52990元、车物损失评估费2570元、吊车费8000元、拖车费1800元,合计6536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定于2015年2月17日前支付原告杨洪介保险金6000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如下账户:户名杨洪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南支行,帐号44×××75)。
二、原告杨洪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履行上述义务后,原告与被告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杨洪介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强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丽茜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
好律助微信公众号二维码